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内收货人,都应取得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注册登记证书(或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五条 国内收货人不自行开展加工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应当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给《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单位,如实记录货物流向,并保存货物的交付凭据。
第六条 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以下简称“现场评审记录表”,见附件1)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国内收货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于已经获得ISO9001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