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91号)
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公告
根据《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将实施细则及有关施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事宜。
二、国内收货人可以通过我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http://scrapconsignee.eciq.cn)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在网络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国内收货人应将全套书面注册登记材料寄送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
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国内收货人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登记资格后的监管状态。
三、自2009年9月30日起,国家质检总局不再受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200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
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制定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