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设施首次装料即是运行的开始。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作为对中国实验快堆承担全面安全责任的设计单位和营运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别是与安全运行有关的核安全法规,保证中国实验快堆的安全运行。
二、在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及以后的调试运行中必须履行其在《研究堆首次装料申请书》和《中国实验快堆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等附件内及其审评过程中的全部承诺。今后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报我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必须履行《中国实验快堆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首次装料阶段)》及审评过程中的全部承诺。若对这些承诺进行修改,应提出书面论证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中国实验快堆《技术规格书(试用)》(《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第17章,以下简称《技术规格书》)是中国实验快堆运行的重要依据。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熟知《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在中国实验快堆运行寿期内,要根据经验和技术的发展对运行限值和条件进行复核,在我局提出要求或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认为必要时,应对运行限值和条件进行修改。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我局审查批准。
在2011年年底之前向我局提交《技术规格书》的适用性评价报告,并对《技术规格书》进行修订,同时提交完整的解释规范。
五、必须在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及以后的调试、运行过程中严格执行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对参与质量活动的其他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我局认可。
六、必须执行调试大纲分阶段实施和审查的规定。在完成对前阶段调试试验结果的评价,并确认已实现了全部目标和满足了全部核安全管理要求之后,才允许进行下一阶段的调试试验工作。
七、在中国实验快堆运行寿期内,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有较大变化,应报告我局,并论证其对中国实验快堆安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