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9〕145号)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你院《关于申请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调试的请示》(原安发〔2008〕315号)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研究堆的安全规定和导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中国实验快堆的建造基本满足核安全法规要求,已具备首次装料条件。我局决定向你院颁发《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批准书》。
你院应按照《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批准书》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守中国实验快堆《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做好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和装料后的调试工作,确保装料和试运行阶段的核安全。
附件: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批准书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批准书
(国核安证字第0904号)
项目:中国实验快堆
持证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法人代表:赵志祥
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交的《研究堆首次装料申请书》(中国实验快堆)及其附件,认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作为对中国实验快堆承担全面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的要求。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结果表明,中国实验快堆已按认可的设计建成,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的质量保证记录,有适当的安全措施,保障其运行不致使厂区、公众和环境遭受过量辐射危害,符合核安全法规基本要求,已具备首次装料条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批准中国实验快堆的首次装料申请并颁发此批准书,同时对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提出批准书条件。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在中国实验快堆首次装料和临界、初始功率提升、低功率试验阶段、功率试验阶段及以后的满功率试运行中必须遵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