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8月14日正式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09年9月16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磋商邀请,并于9月25日与美方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的白羽肉鸡产品产量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6月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7%、55.1%、56.5%、62.5%,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
十四条、
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