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存款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确认后,上级机构应责成被检查机构立即纠正;有犯罪嫌疑的,应责成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与此同时,还要剖析形成问题的原因,找出操作的漏洞、制度的缺陷和管理的不足,并及时弥补,以实现确有实效的要求。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遵循存款检查“三优先”原则。
(一)大额存款优先检查的原则:即在检查周期内,对所有对公结算账户中单笔最大额存款优先检查,并由大到小依次检查。大额存款的金额下限,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并视不同时期的情况自行调整。
(二)存款异常变动优先检查的原则:即在检查周期内,对对公结算账户中违反常态变动的存款优先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大收大付的存款、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存款、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划转大额款项等情形。
(三)重点账户存款变动优先检查的原则:即在检查周期内,对认为应重点关注的对公结算账户的存款变动优先检查。重点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非银行长期合作客户开立的临时结算账户、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账户、由非开户企业人员代理开立的账户、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长期不与银行对账或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的账户等。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明确制度执行力要求,规定内部主管部门和职责,规定检查人员职责,并对执行不力或检查不力的行为作出具体问责规定。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有保密方面的规定,对检查中形成的资料或文件,非法律许可,不得对外披露或提供;不再使用的资料或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中有关存款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确认、应重点关注的对公结算账户的确定、抽查的比例、对执行力的要求、问责规定、保密规定以及重大情况的标准等,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定,并向银监会或法人属地监管机构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报送银监会或法人属地监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