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9]8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存款风险管理,防范欺诈、盗窃和挪用客户存款案件,特就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加强存款风险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职责所在,是风险管理的常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适应风险管理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
第三条 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存款业务操作合规性的内部检查制度。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与开销户制度、对账制度、后督制度等其他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或相当于法人机构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和要求制订适合本机构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检查对象是在对公结算账户中核算的本、外币存款。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应实现全面覆盖、保证真实和确有实效的要求,通过检查,发现并纠正违规操作,防范案件发生。
(一)存款检查实行接续滚动的方法,即以3 至6 个月为一个周期,在本周期未受到检查的存款,应在下一个周期接续滚动检查。具体周期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确定,但一年不得少于2 个周期,以实现全面覆盖的要求。
(二)存款检查应由被检查机构的直接上级机构派人独立实施,或在该上级机构组织下,统一抽调异地人员实施。不得由本机构经办人自行检查或本机构人员交叉检查。在每个检查周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定比例组织抽查。检查人员发现疑点或问题,应独立与相关企业核对、跟踪彻查,并予确认,以实现保证真实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