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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九、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见附二)处理。

  十一、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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