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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

  4、熟食、散装酱菜、糕点类档口。应配备全封闭式防尘、防蝇罩,有条件的宜设置营业专间,配备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加热或冷藏设备、洗手池。
  从事熟食、糕点、馒头等现场加工的应设置加工间,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宜将加工间与营业专间分开。
  有条件的档口可以安装空调,设置缓冲间供营业员洗手、更衣和消毒。
  5、活禽宰杀档口。市场活禽经营区应封闭或半封闭,且每一活禽档口的存放、宰杀、销售三区域应适当分离。存放活禽应使用笼子,笼底设置接载粪便的设施;应设有隔离的集中宰杀场所,配备照明、通风、加热及上下水等设施设备。
  (二)保鲜、计量经营器具设备。应根据《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统一配备相应的保鲜和依法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及设备。市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公平秤。
  (三)管理服务设施设备
  1、办公设施。办公室面积应能满足日常管理及服务需要,受理投诉、索赔,调解纠纷,维护市场治安秩序,配备投诉电话、档案管理柜等基础设施。
  2、服务设施。市场应设立导购图、公示宣传栏等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开办门户网站,配备上网端口和电脑等终端设备,设置便民服务区域,设置配钥匙、小家电维修等档口。
  3、治安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电子监控等治安设施设备。
  4、检测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以配备食品卫生检测等设施;从事蔬菜、水果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验设施设备;从事水产品交易的市场可以配备检测甲醛等化学物品的快速检测设备。

  附件2:
  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贸市场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首先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根据自评和审计结果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公章。
  第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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