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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强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一)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现场监管工作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主,每月选择本辖区不少于3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围绕典当企业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重点核查当票使用、现金往来、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等内容进行系统深入检查,促进典当企业规范经营。调取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原件,了解法人股东单位的股权变动情况,严防资金“借壳”控制典当企业。必要时可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实行联合检查。

  (二)强化非现场监管工作。非现场监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加强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核实、分析工作,对可疑数据及时责成地市商务部门现场检查,注意发现潜在问题。对于超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当金等行为,省级商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并公示违规企业,同时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停止变更事项审批、不予通过年审等措施。

  (三)创新监管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商务部门可会同银监、分安等部门建立季度监管例会制度,及时通报行业发展情况,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地市级商务部门要建立与典当公司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的约谈制度。加大对典当公司大额业务及现金流转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单一客户当金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5%的规定,重点关注单一客户当金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业务。

  (四)完善年审制度。严格按照商建字[2008]119号文件规定,明确年审范围、审核重点,鼓励地市交叉检查。从2008年度典当业年审工作情况看,绝大多数省市能够按时完成并上报报告。上海、黑龙江、湖南、山东等省市年审工作严谨,制度规范,报告全面,问题分析清晰,整改措施明确。浙江、广东等地能够组织行业协会及时踊跃本地区行业发展,形成季度分析报告。但年审中也存在工作部署不细致,报告上报不及时,年审报告流于形式,没有按照119号文规定逐条核查,没有企业核查情况、整体情况分析和整改措施等情况。

  三、引导典当企业规范发展

  (一)规范股东变更行为。一是要对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依法严格审核其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对经营未满三年或最近两年未实现盈利的新公司进入典当业实行审慎审核和许可。二是要加强对拟参股典当行的法人股东的情况了解,避免不熟悉典当业发展情况和典当公司的特点及经营方式的企业,盲目进入典当业。三是要引导企业保持稳定的股东结构,对进入典当业未满三年的法人公司,以及在任职期内的董事、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从严控制其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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