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有关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制度,提升典当业监管水平,切实保证典当业规范运营,防范行业风险,现就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管制度建设
在典当行业管理相关行政法规出台之前,监管工作继续以《
典当管理办法》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为依据,以典当行业信息采集为基础,以数据分析和现场检查为手段,以规范典当业经营行为为出发点,坚持属地监管,加强现场核查,关注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典当业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落实监管责任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细化本地区典当监督核查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地典当监管机制和组织网络,落实监管责任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岗位人员,定期对辖区内典当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交流,确保监管工作不缺位;同时,要建立典当企业执业责任制和违规违约信息通报制,加大对经营者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力度,强化企业内部制约和监督。
(二)重视信息网络建设。继续推进典当业信息系统建设,做好信息报送和审核工作,及时跟踪行业发展情况,按季形成分析核查报告。组织好企业熟悉和规范应用新会计制度,确保企业经营数据真实完整,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典当业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监测,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
(三)机构改革省份做好工作衔接。尚未完成机构改革的地区,在职能转换和工作交接未完成之前,要按照现行职能,切实发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工作不松、不乱、不断。已完成机构改革并明确典当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及时做好职责交接和工作衔接,并抓紧熟悉典当业相关业务和制度建设,理清工作思路,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对本地典当业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