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同意设立核工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9〕378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工业职业卫生工作的请示》(中核安发〔2009〕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应当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二、为加强核工业系统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意你公司设立核工业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核卫办),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及规范,报卫生部备案。
(二)负责对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
1.对总投资在500亿以上项目、核电站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负责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初审,并报卫生部审查。
2.对其他涉核或涉密建设项目,负责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将结果通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三)负责本公司所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