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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09〕730号)


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09〕2号),《放射损伤防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列入200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为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切实掌握目前我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我部拟开展部分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具体工作方案详见附件)。

  本次调查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负责全面技术指导及部分项目的检测和调查工作;相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调查工作;相关省级放射卫生检测机构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的调查及检测工作。

  相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次调查工作,确保调查数据的客观、真实和准确。请于9月中旬完成调查工作,9月20日前将调查报告及附表1-11报送我部监督局。为便于此次调查工作的开展,请于8月20日之前将调查工作联系人(1名)报我部监督局。

  联系人:卫生部监督局放射卫生处  张伟力、袁 龙

  联系电话:010-68792124、68792982、68792400(传真)

  附件: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方案

  二ΟΟ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方案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
  (一)放射诊疗基本情况调查。
  在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等12个省(区、市)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情况调查。重点调查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持证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医学物理师配备以及放射诊疗设备配置情况。
  (二)放射治疗防护与质量控制调查。
  在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等12个省(区、市)开展适型调强治疗(IMRT)、钴-60治疗机、加速器、头部γ刀和头部X刀等放射治疗防护与质量控制调查。
  (三)X射线诊断防护与质量控制调查。
  在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四川、云南、甘肃等12个省(区、市)开展X射线诊断防护与质量控制调查。
  (四)核医学防护与质量控制调查。
  在天津、辽宁、江苏、山东、河南、广东、四川等7个省(市)开展PET/CT、SPECT等核医学防护与质量控制调查。
  二、调查医疗机构及设备数量
  (一)放射诊疗单位基本情况及放射治疗防护与质量控制调查。
  每个省(区、市)选取15家医院,检测15台放射治疗设备。其中,2家开展IMRT治疗的省级医院(2台IMRT);5家开展放射治疗的地市级医院(钴-60治疗机 2台,加速器3台);6家开展放射治疗的县级医院(钴-60治疗机 3台,加速器3台);2家开展立体定向治疗的省级或地市级医院(头部γ刀和头部X刀各1台)。
  (二)X射线诊断防护与质量控制调查。
  每个省(区、市)选取15家医院,检测15台X射线摄影机。其中,5家乡镇卫生院(各1台X射线摄影机);5家县级医院(各1台X射线摄影机);5家地市级医院(各1台X射线摄影机)。
  (三)核医学防护与质量控制调查。
  每个省(市)选取2家医院,检测2台设备。其中,1家开展PET/CT检查省级医院(PET/CT 1台);1家开展SPECT检查与碘-131治疗的省级医院(SPECT 1台)。
  三、现场调查及检测要求
  (一)放射诊疗单位基本情况调查。
  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放射诊疗单位的基本情况,填写放射诊疗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
  (二)放射治疗检测。
  检测人员对放射治疗设备的输出剂量偏差、辐射野对称性、辐射野与灯光野的偏差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2至附表6。
  (三)X射线摄影机检测。
  检测人员对放射诊断单位的放射防护情况进行调查,并对X射线摄影机管电压偏离、输出量重复性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7。
  (四)核医学检测。
  检测人员对核医学单位的放射防护情况进行调查,填写核医学放射防护情况调查表(见附表8);对PET/CT的空间分辨率、散射分数等性能,SPECT的固有空间均匀性、固有空间分辨率、固有空间线性等性能进行现场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表9、附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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