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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统计汇总报表报送时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接投资统计汇总报表报送时间的通知
(汇发[1999]55号 1999年2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自1997年1月1日实施《直接投资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以来,各级分局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有不少分局反映,由于申报工作涉及面广,业务量大,一直存在着报表回收率低、申报质量不高、申报不及时等问题。为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质量,我局于1998年6月10日下发了[98]汇国函字第187号文,对直接投资统计申报表的报送频率进行了调整。现将报表报送时间等问题明确如下:

  1、各分局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年度本分局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甲类及乙类企业直接投资统计申报汇总报表;每年8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甲类企业直接投资统计申报汇总报表。各分局自行确定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地方支局、经济特区支局、计划单列市支局的报表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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