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9]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依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依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国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基本药物生产、配送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