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定期对机关各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考核结果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机关各司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编制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费用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行业各直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并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