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机关承办司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八条 机关承办司局无法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指定的答复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向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提出申请,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在汇总机关相关司局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要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要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予重复回答;
(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机关承办司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建立健全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