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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机关各司局要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要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时限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机关主办司局要主动公开:

  (一)反映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各司局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包括职能、机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的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集中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情况;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导干部的人事任免信息,以及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录用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接收。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机关各司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各司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家烟草专卖局保密办确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对机关各司局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情况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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