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烟办综〔2009〕337号)
行业各直属,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范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烟草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制订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收、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国家烟草专卖局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机关各司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机关各司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负责开展本司局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对本司局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各司局发布涉及局内其他司局的政府信息,已建立协调机制的,按已有协调机制办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请提请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协调处理。
机关各司局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要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机关各司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