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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个人不得保存要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要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归档的公文要齐全、完整,能全面反映国家局、总公司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二条 联合发文,国家局、总公司主办的公文,原件由办公室文秘档案处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主办的公文,国家局、总公司机关承办人将公文正本连同公文底稿复印件交办公室文秘档案处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 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归档。
  第四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要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文由国家局办公室文秘档案处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严格审核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切实履行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审批职责。
  第四十七条 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上级机关的公文,经国家局、总公司领导或者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公文要注明翻印的部门或者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八条 翻印及复印的公文,视同正式公文管理。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要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 传递涉密或行业敏感信息事项的公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安全。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及归档后多余的公文,经过鉴别并报国家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二条 销毁涉密公文要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要进行登记。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要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四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电子公文管理

  第五十五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行业敏感信息事项的必须使用涉密计算机或者工作专用计算机进行处理外,其他内容的公文一律在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按照有关流程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电子公文签章全部采用国家局电子签章系统,签章之后的公文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保存或者打印。承办人承办的如需个人留存,可归入“个人文件夹”以便查询利用。
  第五十七条 通过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处理的国家局、总公司及办公室的电子文件采用公文远程传输系统发至行业各直属单位。
  第五十八条 电子公文由国家局办公室文秘档案处负责归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对国家局、总公司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26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烟办[2001]256号)、2006年4月26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国烟办[2006]141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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