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及办公室的文件,由国家局办公室文秘档案处负责分发;分送机关其他有关部门的文件,由主办单位承办人负责分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一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文的签收、登记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和电报以及秘密级以上行业外的公文,一律由国家局办公室文秘档案处机要室(以下简称机要室)统一签收、拆封、登记;行业内外主送国家局、总公司及办公室的公文,均由内收发室统一签收、拆封、登记,特急件(包括电报)随到随处理。外收发室除明码电报外,一律不得拆封。寄给国家局、总公司领导人的亲启件,一律呈送给本人或者指定秘书签收。
(二)收到公文后,国家局办公室文秘档案处要加盖收文章,进行登记编号。未经收文处理的公文,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办理。
(三)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其他部门、单位收到的公文或个人出差、开会带回的公文,要及时交机要室或者内收发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家局办公室文秘档案处对主送国家局、总公司及办公室的公文要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要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国家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国家局办公室文秘档案处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按其发送范围,由机要室分发。
(二)国务院各部委及行业内外的公文,均由国家局办公室负责人在收文的当日批注拟办意见并送有关领导或者部门。
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要呈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批示后办理;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行业外的文件,要先批转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再呈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批示。紧急、重大、特殊事件的公文要直接报国家局、总公司领导。需要机关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要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要明确办理时限。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承办部门要及时退回国家局办公室文秘档案处并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要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六条 收到国家局办公室转来的公文,承办部门要进一步审核:
(一)对行业各直属单位报国家局、总公司的请示性公文,要重点对请示事项是否需要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批;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局、总公司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是否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请示事项是否符合“一文一事”的规定;公文紧急程度和密级确定是否恰当等方面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文,承办部门要主动与报文单位沟通,建议其修改后重新报文或退文,协商不一致的,承办部门要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国家局办公室。
(二)对行业各直属单位报国家局、总公司的报告性公文,承办部门要重点审核报告中是否夹带请示事项。报告中有请示事项的,承办部门要与报文单位协商,请其按请示件重新报文。
第三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要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要按时限要求办理,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签报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同意后及时向来文单位和国家局办公室说明延期原因。
第三十八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承办部门办理的公文,国家局办公室文秘档案处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三十九条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向国家局、总公司领导请示、报告事项,要使用“签报”。“签报”由国家局办公室秘书处(值班室)呈送,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直接呈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本部门当年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于次年3月底前连同文件目录清单一并交办公室文秘档案处档案室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