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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要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要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要先加书名号引标题,后加圆括号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要注明中文含义。日期要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要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要先用全称,后加圆括号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要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要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行业敏感信息事项的,必须使用涉密计算机或者工作专用计算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协调或裁定。
  规范性文件要在送国家局办公室审核前先送法规司会签,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是指特点不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可以重复适用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拟制公文,要在发文稿纸首页附注位置标明“不公开”或“可公开”。“可公开”的文件可通过局域网在行业范围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可在行业网站公开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草拟、修改、签批公文要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不得使用圆珠笔、纯蓝墨水笔和铅笔。字迹要清晰、工整,正文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修改后稿面较乱的要誊清,原稿附后。
  第二十六条 公文呈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签发前要进行审核。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部门负责公文内容的质量,国家局办公室负责公文规范性的质量。
  主办部门负责审核:文稿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局、总公司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发文意图,所提措施、要求是否切实可行;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涉密文稿是否按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引文、数字是否准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练等。
  国家局办公室负责审核: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语言文字是否符合语法逻辑。
  第二十七条 上行公文,由国家局、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下行公文或者平行公文,由国家局、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八条 公文正式印制时,由拟稿人负责校对,拟稿人外出要委托熟悉业务和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并告国家局办公室文秘档案处。
  国家局办公室文秘档案处根据发文稿纸首页上写明的发送范围和有关规定确定文件印刷份数;拟稿单位需要增印份数,须事先提出意见,由拟稿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增加印刷份数。
  第二十九条 发送公文,收文机关有份数要求的,要按照要求办理。向中共中央(含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同)报送公文的份数:“请示”20份,“报告”35份。向国务院报送公文的份数:法规类“请示”45份,其他类“请示”、“意见”15份,“报告”25份;抄报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5份。主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请示”“意见”、“报告”2份。
  第三十条 发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须由中央国家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交换的文件,由承办人装封后并注明发件单位及发件人于上午9点前送国家局办公室文秘档案处内收发室(以下简称内收发室);发往京外的机要文件,由承办人到内收发室领取机要专用信封按要求装封后送内收发室。
  发往除由中央国家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交换的文件外的其他行业外单位的文件,由承办人在国家局办公室文秘档案处机关文印室领取所印制的文件并填写信封装封后,送办公室文秘档案处外收发室(以下简称外收发室),由外收发人员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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