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题中除了法律、法规及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要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一般同一系统按照先外后内、先大后小顺序排列;两个以上系统按照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八)公文如有附件,要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被批转、转发、印发、发布、上报、报送的公文,不作为附件,无需附件标注。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要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要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要加圆括号标注。“请示”性公文、紧急公文,要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二)公文要标注主题词。报上级机关的公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报)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的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要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两个以上的抄送(报)机关,一般同一系统按照先外后内、先大后小顺序排列;两个以上系统按照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十四)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二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要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一)国家局、总公司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含国务院办公厅,下同)请示和报告工作。在工作中有需要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的事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务院报文;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工作时,要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向国务院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有关部委的行文;主送行业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文件,要以国家局或者总公司(包括国家局、总公司联合)的名义。根据需要或者授权,国家局办公室文件也可主送行业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行业外单位办公厅(室)和有关部门。
(三)国家局、总公司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确需正式行文的,以国家局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十六条 国家局、总公司与除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外的国务院各部委,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行文。但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上述单位正式行文。联合行文要明确主办单位。
第十七条 向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行文,要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请示”要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要用抄送(报)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九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向上级机关负责人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要写明主送机关和抄报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要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文办理指以国家局、总公司及国家局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印制、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草拟公文要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