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烟办文〔2009〕341号)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01年4月26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烟办[2001]256号)、2006年4月26日印发的《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电子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国烟办[2006]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二○○九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局、总公司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结合国家局、总公司机关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家局、总公司在行政管理、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 国家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国家局、总公司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的公文种类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励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条 国家局、总公司公文包括“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文件”、“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文件”,另外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会议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培训通知书”。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报)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