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 1 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 三 )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高层次人才和中等职业学校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 一 ) 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 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2 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等职业学校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人事部、财政部选择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试点,探索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监督管理,使其收入与学校的社会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在绩效工资分配上要给予适当倾斜。
五、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资分级管理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政策,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加强对学校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支付的管理,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 同时学校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原则上只能以银行卡的形式支付工资,逐步完善
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六、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 一 )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 ( 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 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长学制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待遇可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 570 元,高中、中专毕业生 590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 655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 685 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710 元。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 1 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 2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 5 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 7 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 9 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 770 元,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 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 11 级和 14 级薪级工资标准。在教师岗位工作的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提高 10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 1 至 2 级。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 ( 含乡 ) 以下职业高中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 1 至 2 级。
( 二 )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