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以及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七、相关政策
(一)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出台之前,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站)等教育事业单位,以及少年宫、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机构中执行中小学教师工资系列的人员,这次暂按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中小学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按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中小学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 60 号)的规定执行。根据《
教师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 10 %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的基数。中小学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教龄津贴和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 100 %发给。
九、经费保障
中小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十、组织领导
中小学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中小学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各中小学要周密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本单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 2006 年 7 月 1 日 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企业所属上述学校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其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 10 %。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 专业技术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讲师、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讲师、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讲师、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教员、中学三级教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 附表一 ) 。对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较重、业务水平较高、表现突出的骨干教师和优秀班主任,优先聘任到较高等级岗位,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中等职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教师岗位设置并完成岗位聘用(任)前,教师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讲师、 中学一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讲师、中学二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教员、中学三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