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相关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 ( 职务 ) 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二)到高等学校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 ( 职务 ) 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三)高等学校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各部门所属在京高等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它高等学校按各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离退休人员待遇以及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 60 号)的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 100 %发给。

  九、经费来源

  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事业单位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及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十、组织实施

  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各部门所属在京高等学校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协调,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和各部门所属京外高等学校,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各高等学校要周密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本单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中小学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中小学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 2006 年 7 月 1 日 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普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和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现隶属于各类企业的上述学校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其工作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 10%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作人员按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 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各地根据国家的有关意见,在实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并完成岗位设置和聘任后, 中小学教师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目前,中小学根据现行教师职务制度和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设置教师岗位。在完成教师岗位设置并经核准后,教师按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和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和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和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 附表一 ) 。对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较重、业务水平较高、表现突出的骨干教师和优秀班主任,优先聘任到较高等级岗位,并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中小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各地按照现行教师职务制度,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和聘用(任)工作之前,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中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