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全过程监管
(四)财政部门要支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生猪屠宰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六)农业部门要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及滥用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格做好防疫条件审查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生猪养殖场健全完善生猪养殖档案,积极推进生猪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及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规模化养殖的比重。
(七)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入厂检查验收、宰前静养观察、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冷藏吊挂运输等制度;推行生猪屠宰企业和生猪养殖基地挂钩制度,扩大生猪屠宰企业自养或协议养殖生猪规模;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如实记录从生猪进场到肉品出场全程信息。
(八)卫生部门要会同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销售私宰肉、无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猪肉的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推行“场(市场)厂(屠宰厂)挂钩”和猪肉挂牌销售管理制度;监督肉品经营者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如实记录肉品来源和流向。
(十)质检部门要监督猪肉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入厂猪肉等原料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坚决打击利用病害肉等不合格猪肉制售肉制品的行为,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各类集体食堂,严格执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妥善保存进货记录、票据等相关信息,确保所使用的猪肉产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猪肉卫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解决影响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的相关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切实加强和实现对猪肉产销环节全过程的监管,防止重大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