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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商秩发[2009]437号)


  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我国生猪屠宰行业技术管理水平落后,覆盖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尚未形成,对猪肉质量安全构成了较大隐患。为加强监管,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指导,严格准入门槛
  (一)商务部将制定《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09-2013)》,指导各地制定(修订)生猪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财政、环保、农业、卫生、质检等部门,坚持“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保证质量、适当集中、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生猪养殖规模、交通运输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市场消费需求等因素,抓紧制定(修订)生猪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区域布局,避免过度竞争。各地的生猪屠宰企业设置规划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各地商务、财政、环保、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按照《条例》和商务部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逐一审核本地生猪屠宰企业,共同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设置规划、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生猪屠宰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要报请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资格。对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小型屠宰场点设置,各地要制定管理办法,在严格把握卫生、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前提下予以审批。要通过全面审核、严格执行规划和标准,逐步建成符合行业技术管理要求,确保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满足和引导市场消费需求的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销售体系。
  (三)商务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按照相关屠宰加工、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设备和工艺技术标准以及屠宰规模、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条件,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行分级管理,鼓励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强的生猪屠宰企业实行品牌战略,支持生猪屠宰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肉品安全水平,开展连锁经营和跨区域销售,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各地财政、环保、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要严格监管,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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