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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的通知
(会协【20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公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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