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是银行应为独立董事配备必要的履职资源,确保其正常、有效履职。独立董事应投入必要的时间、精力、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决定。独立董事应从银行利益出发,对关联交易及集团内交易、重大风险管理和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事宜提供独立、公正的意见。
  四是监事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在高管履职、风险控制、会计核算等方面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母行和银行业监督机构报告。
  五是高级管理层成员应遵循诚信、谨慎、勤勉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及时、准备、全面地向董事会报告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得为个人利益损害银行利益,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
  六是银行应在内部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离任次日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书面报告。对任期内离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在书面报告中提交提前离任的合理解释。
  四、明确银行与股东(母行)的权责划分
  一是银行应与股东(母行)在有效制衡、权责一致基础上进行明晰的权责划分,并以公司章程或其他书面形式清晰界定,作为各自有效履职的依据。
  二是银行依法有权自主经营。股东(母行)应确保银行具备持续、稳健经营所需的必要权利,包括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命和管理权、必要的核心风险管理职能、独立完整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控股股东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银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银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银行在遵守本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接受母行的并表管理,可执行母行统一的政策和管理要求,要技术和风险管理上接受母行的支持和监督。母行协助或代为履行银行部分职责的,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并约定母行及银行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
  四是股东(母行)应承担支持银行持续发展的义务,当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时,应暂缓或减少分红,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支持银行补充资本。银行应设立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内部预警机制,并在章程中明确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标准或出现流动性困难时,股东(母行)应在最大限度内予以支持。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对银行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对银行的整体风险评估和监管评级,并作为持续、审慎监管的依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