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指导目录》的各类产业,凡要求进行前置审批的产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到前置许可机关先行报批。
投资文化产业形成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违反
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扰乱社会秩序,迫害社会稳定;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指导目录》公布后,对于鼓励类文化产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化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或修订。
六、本目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
第一部分 鼓励类
一、演艺服务业
文艺创作
艺术表演团体
营业性演出
舞台美术、服装、道具
文艺演出院线
艺术表演场所
二、网络文化和动漫服务业
(一)网络文化服务业
网络文化信息服务
数字内容产品开发
网络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
网络游戏
网络音乐
手机游戏
手机音乐
网络、手机游戏衍生产品开发
移动多媒体文化产品开发
(二)动漫业
动漫创作
动漫工作室
动漫文化推广
动漫技术开发与应用
动漫服务平台
动漫衍生产品开发
三、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
休闲娱乐服务
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与经营
民族特色文化产品开发与经营
农村文化服务产品开发与经营
民间民俗工艺品开发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