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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总工发[2009]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

  第三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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