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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绞车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绞车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09〕268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KJ型“矿用”提升绞车可否作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提升物料用主提升绞车的请示》(赣安监管一字〔2009〕18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用提升绞车已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用提升绞车生产厂家申请办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中明确要求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改制生产的KJ型系列“矿用”提升绞车采用手动带式制动常用闸制动,不能作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提升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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