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六)产品被检出含有禁用农药、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者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七)生产加工企业办公地点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
(八)被港澳有关部门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种植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备案:
(一)隐瞒或者谎报重大疫情的;
(二)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三)使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禁用农药的;
(四)蔬菜农药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1年内达到3次的;
(五)蔬菜农药残留与申报或者农药施用记录不符的;
(六)种植基地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基地位置或者面积发生变化、周边环境有较大改变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基地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的以及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申请备案的;
(七)1年内未种植供港澳蔬菜原料的;
(八)种植基地实际供货量超出基地供货能力1年内达到3次的;
(九)逾期未申请年审或者备案资格延续的;
(十)年度审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 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备案:
(一)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隐瞒或者谎报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被港澳有关部门通报质量安全不合格1年内达到3次的;
(四)违反规定收购非备案基地蔬菜作为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1年内达到3次的;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生产车间地址变化或者有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的;
(六)1年内未向香港、澳门出口蔬菜的;
(七)逾期未申请年审或者备案资格延续的。
第三十九条 备案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备案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备案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种植基地监管情况定期通报备案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备案生产加工企业对原料证明文件核查情况、原料和成品质量安全情况等定期通报备案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