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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具体种植品种和种植面积;

  (四)生产记录;

  (五)病虫害防治情况;

  (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记录;

  (七)加工原料证明文件出具情况以及产量核销情况。

  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区域环境状况;

  (二)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

  (三)加工原料证明文件查验情况;

  (四)标识和封识加施情况;

  (五)质量安全自检自控体系运行情况;

  (六)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记录。

  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食品安全相关项目进行抽检。

  第三十四条 种植基地备案主体和备案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年度审核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次年1月底前对其所辖区域内备案种植基地和备案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三十五条 种植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

  (一)周围环境有污染源的;

  (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存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禁用农药的;

  (四)违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内地规定以及基地安全用药制度,违规使用农药的;

  (五)蔬菜农药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六)种植基地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

  (七)种植基地实际供货量超出基地供货能力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

  (一)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良的;

  (二)设施设备与生产能力不能适应的;

  (三)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不全的;

  (四)违反规定收购非备案基地蔬菜作为供港澳蔬菜加工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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