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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44号――对2008年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的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进行处罚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9年第44号)


对2008年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的天津
陈塘热电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进行处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等要求,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现场核查情况,现将2008年度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核查及处罚结果公告如下:

  一、核查结果

  1. 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隶属于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现有5台机组,总装机容量81万千瓦。其中8号和9号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于2008年1月建成投运,其烟气脱硫设施分别于3月和4月建成投运,2008年12月开始享受脱硫电价。8号和9号机组均采用湿法石灰石-石膏脱硫技术,脱硫公司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由德菲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天津陈塘热电有限公司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在脱硫烟气出口在线监测人为设定出口二氧化硫浓度上限为100毫克/标准立方米,致使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失真。经核查,8号和9号机组2008年发电量27亿千瓦时,煤炭消耗量137.66万吨,平均硫份0.77%,脱硫设施全年投运率95%,综合脱硫效率分别为77.2%和79.5%,二氧化硫排放量0.76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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