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登记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党组〔2009〕44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登记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登记处理暂行规定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
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登记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部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分礼品类别,按程序登记上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卡、会员卡、购物卡、加油卡、金银珠宝及其制品、数码产品(照相机、摄像机、随身听等)、字画、贵重工艺品、衣物等。
第四条 按上述规定应当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到部机关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上交礼品和礼品登记表。
第五条 上交礼品先由本人所在司局清点汇总,连同登记表一并移交机关服务中心。
第六条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上交礼品的登记、保管和处理。
第七条 上交礼品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具备办公、接待用途的礼品,可纳入部机关办公和日常接待使用。
(二)贵重工艺品和有纪念意义的礼品,可作为部机关陈列品或对外公务活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