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9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09]0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同意第3.1.8、4.2.3、6.2.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3.2.8、4.2.2、5.2.5、7.0.4、7.0.7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0611-2009,建议该标准名称改为《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3.1.8设计应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屋面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此时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3.2.8 建议修改为:
3.2.8 临建房屋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建房屋单个房间建筑面积超过60 m
2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2.多层临建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分散布置;
3.临建房屋宿舍区居住100人以上时,应设置消防安全通道,并应制定人员疏散预案。
4.临建房屋的办公、宿舍等房间门至邻近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5.疏散楼梯和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Om。
6.疏散楼梯和走廊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4.2.2 建议修改为:
4.2.2特殊临建房屋的材料选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存放易燃品的仓库、加工用房及明火作业的厨房等临建房屋必须使用不燃材料搭建。
2、用作办公、宿舍等临建房屋的围护结构应使用不燃材料。
4.2.3用于承重结构的彩钢夹芯板厚度不应小于75mm,钢板厚度(含涂层厚度)应不小于0.5mm。夹芯板的粘结强度应大于0.1MPa。
5.2.5 建议修改为:
5.2.5临建房屋钢结构的柱、梁、屋架、支撑等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
6.2.6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构件上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钢架等方法进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