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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备案的函

  5.4.8建议修改为:
  5.4.8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5.4.8的规定。

  表5.4.8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

能效比(W/W)

风冷式

不接风管

2.60

接风管

2.30

水冷式

不接风管

3.00

接风管

2.70



  5.4.9建议修改为:
  5.4.9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4.9的规定。

  表5.4.9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名义工况

性能参数

冷(温)水

进/出口温度(℃)

冷却水

进/出口

温度(℃)

蒸汽压力(MPa)

单位制冷量

蒸汽耗量

[kg/(kW·h)]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蒸汽双效

18/13

30/35

0.25

≤1.40

 

 

12/7

0.4

 

 

0.6

≤1.31

 

 

0.8

≤1.28

 

 

直燃

供冷12/7

30/35

 

 

≥1.10

 

供热出口60

 

 

 

 

≥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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