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98号)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申请备案的函(冀建标函[2009]0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同意第4.1.6、4.1.7、4.2.2、5.1.1、5.1.3、5.4.2(1、2、3、5、6)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建议将第4.1.5、4.1.9、4.2.1、4.3.1、5.4.3、5.4.5、5.4.8、5.4.9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444-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4.1.5建议修改为:
4.1.5 甲、乙类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6 建筑南、北、东、西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屋顶(水平朝向)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1.7 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4.1.9建议修改为:
4.1.9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3时,一、二区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遮阳系数不应大于表4.1.9中规定的限值。
表4.1.9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遮阳系数限值
外窗朝向
| 东、南、西向
| 水平朝向
(屋顶透明部分)
|
遮阳系数
| 0.3<窗墙面积比≤0.4
| 0.70
| 0.50
|
0.4<窗墙面积比≤0.5
| 0.60
|
0.5<窗墙面积比≤0.7
| 0.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