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单位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扎实推进“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为抓手,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深入排查治理瓦斯隐患,严格落实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瓦斯治理体制机制建设。要进一步细化大中型煤矿和小煤矿“两个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自查自改、集中“会诊”和整改工作。要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两个专项整治”中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治进展情况开展检查,严格按照整治内容、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落实专项整治,并及时将“两个专项整治”进度上报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落实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推动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
各地区、各单位要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的鼓励政策,支持“双百工程”建设,支持列入“双百工程”建设的示范县(区)煤矿安全监控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国有重点煤矿对小煤矿的兼并、整合技改。可选择不同条件的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分区域召开体系建设现场推进会议,推动加快“双百工程”建设。要切实抓好在建和整合技改煤矿的瓦斯防治,严格项目核准,严禁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程承包给不具备专业能力的队伍施工。要认真宣传贯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落实开采保护层和大面积预抽等区域防突措施,实现局部防突向区域防突转变,坚决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继续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生产行为,整治违规违章生产,对瓦斯灾害严重、现有条件下不具备治理能力的小煤矿,要坚决依法关闭。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大组织指导和协调配合力度,坚决完成今年再关闭、减少1000处小煤矿的任务。要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采管理,严格准入,不再审批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瓦斯治理措施不配套、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审核批准和通过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要继续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规范管理,对违法生产建设的,要取消整合资格,纳入关闭范围。要加强对已关闭小煤矿的监管,严防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