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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09〕9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营市场,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23号令),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持证单位的核查

  对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截至2009年7月)之内的持证单位进行核查。

  1.持证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办公地点、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的符合性和真实性);

  2.持证单位的人员情况(高级技术人员及现场操作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书、聘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3.持证单位的业绩情况(委托合同、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核查运营业绩的符合性、真实性及达标排放情况,临时资质除外);

  4.持证单位各运营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二)对运营资质初审的自身核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初审的有关程序和内容;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有无放松初审标准的情况;

  3.现行初审存在的问题。

  二、现场核查的设施种类包括实行委托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场、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废气净化装置、在线连续自动监测仪器等,现场核查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审批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一)。

  三、核查完成后形成核查报告,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技术指导处,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chan.yechu@mep.gov.cn(核查报告的要求见附件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此次核查工作,并对核查结论负责。我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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