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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定2010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的通知

  注:位于进口废物加工园区内的企业,若园区有统一的电子地磅、废水处理设施并对不可利用的废物进行统一管理的,考核标准中涉及的项目可视为达标。

  企业负责人签字:                  日期:
  考核评分人签字:                  日期:
  考核单位:              (章)

  附件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数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圈区管理区内企业(家)

圈区管理区外企业(家)

小计(家)

北   京

 

4

4

天  津

74

0

74

河   北

16

25

41

山   西

 

4

4

内 蒙 古

 

2

2

辽   宁

 

31

31

吉   林

 

4

4

黑 龙 江

 

3

3

上   海

 

10

10

江   苏

 

45

45

浙   江

73

56

129

安   徽

 

9

9

福   建

 

14

14

江   西

 

7

7

山  东

18

30

48

河   南

 

3

3

湖   北

 

1

1

湖   南

 

4

4

广   东

17

114

131

广   西

 

9

9

海   南

 

3

3

重   庆

 

3

3

四  川

 

2

2

云  南

 

1

1

陕   西

 

3

3

甘   肃

 

1

1

青   海

 

2

2

宁   夏

 

1

1

合  计

198

391

589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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