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金融机构贷款转为股权,计提坏帐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给公司的贷款,因企业到期未能还本形成的呆滞贷款,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将贷款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因未构成实质性的呆帐,对金融机构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应冲回不得税前扣除。
(八)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及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2008年工资税前扣除方式改变的前后税收衔接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
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为原则。如果企业将2007年度计提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在2008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调整。
(十)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保险企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可以税前扣除。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