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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9]17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推动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按时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2008-2010年)整顿关闭小煤矿的工作任务,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煤矿安监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中央财政整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按期完成国家“十一五”后三年整顿关闭小煤矿工作计划,提高中央财政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煤矿是指列入国家制定下达的“十一五”后三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计划确定的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第三条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以实际关闭小煤矿数量为考核主体,兼顾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地区差异状况等因素,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严格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 关闭小煤矿专项资金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关闭小煤矿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按期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
  (二)已关闭小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并按标准关闭到位;
  (三)已在新闻媒体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按以下公式测算:
  某省(区、市)获得补助金额=该省(区、市)关闭煤矿总数×单位补助基数×(1+矿井平均生产能力系数+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系数+地区差异系数)。
  其中:
  1.单位补助基数根据预算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当年关闭矿井实际数量、淘汰落后能力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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