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通知
(工商食字[2009]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总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切实维护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提高对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及《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为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及《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总局制定了《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要求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
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各地要深入学习和贯彻《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充分认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对于履行食品市场监管职责、保证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新“三定”赋予的职能,按照做到“四个统一”、更新“四个理念”、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加大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