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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在充分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或有何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国务院关于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有关部署,为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中央财政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投向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

  第三条 为明确责任,促进地方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中央财政对专项资金分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以奖代补的范围

  第五条 以奖代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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