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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基本完成地籍调查,建立了较完善的城镇地籍信息系统,但有部分地块缺少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城镇,应采取实地调查或利用最新地形图、遥感影像图直接判读的方式,将土地利用信息补充到数据库中,应用城镇地籍信息系统统计汇总出城镇内所有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三)完成初始地籍调查,但未及时变更调查的城镇,以初始地籍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汇总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可利用土地登记资料、用地审批资料、勘测定界资料等汇总变更数据),形成城镇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四)未开展地籍调查,但具备一定基础资料的城镇,汇总城镇范围内已登记发证宗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并结合实地,利用卫星遥感影像图、地形图等资料,对其余部分进行判读和量算,形成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五)未开展地籍调查,且基础资料缺乏的城镇,依据农村土地调查中的城市、建制镇图斑面积确定总面积。采用区域抽样调查计算或依据已有典型城镇数据推算的方法获取各分类面积。
  四、提交的主要成果
  (一)县级成果。
  县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
  (二)市(地)级成果。
  市(地)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
  (三)省级成果。
  1、省级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
  2、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及分析报告。
  (四)国家级成果。
  1、全国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
  2、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报告;
  3、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分析报告。
  五、汇总要求
  (一)时点:以2009年12月31日作为调查和数据汇总的时点。统一时点前已完成城镇土地调查的县级单位,开展统一时点变更工作。
  (二)基本汇总单元:以建制镇为基本汇总单元,并逐级汇总至各省(区、市)。
  (三)控制面积确定: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和建制镇。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控制面积为本行政辖区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农村土地调查城市(201)和建制镇(202)面积之和。
  (四)土地分类:未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地区,应在补充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已有土地分类对应转换关系(见附件1-3)进行地类转换,统计汇总工作范围内所有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五)城镇名称及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最新的行政区划资料确定本次调查覆盖的城镇名称及行政区划代码。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38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汇总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组织开展城镇土地调查及数据汇总工作,并建立健全县级全面自查、市(地)级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确保二次调查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 :
  1-1.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略)
  1-2.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及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1-3. 城镇新旧土地分类转换表。

  附件1-2: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及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一、报告题目
  《××省(区、市)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及分析报告》。
  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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