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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本着重点突出、确保质量、有所创新的原则,对城镇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汇总与统计分析,全面掌握我国城镇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等信息,为城镇内部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五个专项用地调查提供基础依据,为城镇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一)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全面调查或补充调查全国各城镇汇总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等数据,并按《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汇总表》(见附件1-1)要求,逐级进行数据统计汇总。
  (二)编写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及分析报告。
  各省(区、市)在完成数据汇总后,以省(区、市)为单位,编写省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及分析报告,并与汇总数据一并上报。报告编写说明见附件1-2。
  二、工作程序
  图略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二)确定汇总工作范围。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范围包括所有的城市和建制镇。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核定后的城市(201)、建制镇(202)图斑的范围确定本次汇总范围,并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相一致。
  (三)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利用部统一下发的数据汇总软件,汇总本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并向上一级汇交汇总结果。
  1. 县级汇总。
  在完成建制镇的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城镇上报的调查数据进行县级录入和汇总,形成本辖区城镇土地利用数据,并向所在市(地)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
  对城镇内包含多种用途,且各用途能分别计算面积的较大宗地,应按各类用途分别进行统计汇总。
  2.市(地)级汇总。
  市(地)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进行市(地)级汇总,形成本辖区城镇土地利用数据,经检查合格后,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省级汇总。
  各省(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所辖市(地)上报的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汇总数据进行省级汇总,经检查合格后上报国土资源部。编写省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及数据分析报告,并上报汇总工作及分析报告。
  (四)国家级数据汇总。
  国土资源部组织人员,对各省(市、区)上报的汇总数据进行接收、核查和汇总,形成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数据,编写全国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及分析报告。
  (五)成果整理。
  部组织人员,对本次数据汇总的全部成果(数据、文字报告,其他资料等)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
  (六)质量检查。
  为确保汇总成果真实、准确,各级数据统计汇总中应建立质量检查制度,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接收上报的下级汇总数据严格把关,必要时开展实地抽查。全国汇总中,部将组织开展核查和事后质量评价工作。
  三、技术方法
  各地在进行城镇土地调查工作中,根据本地区地籍调查实际情况,选择以下的方法开展城镇土地调查:
  (一)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覆盖每一块土地,数据现势性较强,且建立了完善的城镇地籍信息系统的城镇,直接利用信息系统的汇总功能,统计汇总出城镇范围内所有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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